概不挂失条款是否有效

「本文来源:江苏法制报」

年中秋前夕,某学校派刘某到商场购买了价值9万元的货物,并要求商场提货卡代替实物的发放,由教职员工持卡提货。商场填发了张印有“概不挂失”字样的提货卡,并在发票背面和商场的业务登记簿上登记了提货卡的卡号。刘某走出商场后,装有提货卡及发票等物品的手提袋被盗。刘某立即报警并向商场要求挂失,商场以提货卡不记名且载明“概不挂失”为由拒绝办理,致货物于次日被他人提走。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场不应赔偿某学校的损失,理由是提货卡不记名,可自由转让,且商场已声明“概不挂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场应当赔偿某学校的损失,理由是其提货卡上“概不挂失”的单方面声明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概不挂失”条款是格式条款。本案中,提货卡由商场为了重复使用而单方面提前制作,“概不挂失”条款载明于提货卡上,在交付给使用人时并未就条款内容与使用人协商,在条款的制定上具有预先制定性,在意思的表达上具有单方决定性,在使用对象上具有不特定性,在合同双方的地位上具有不平等性,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商场有义务办理挂失手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商场“概不挂失”条款效力如何,关键看其是否符合公平原则。首先,挂失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不涉及对合法持有人的判断问题;其次,商场有条件办理挂失手续。商场提供的提货卡有序号,且对提货卡的卡号进行了登记,使提货卡的原始持有人得以特定化,这为挂失手续的办理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再次,办理挂失手续只是给商场增加一个注意义务——即在被登记号段的提货卡不能提货,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不会给商场造成经济损失。相反,如果非法持有人不敢提取货物,不办理挂失可能给商场带来非法利益。

本案中,商场以“概不挂失”条款拒绝办理挂失手续,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同时加重了对方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09-:00:00:0□宋丹丹宋方静“概不挂失”条款是否有效/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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