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案例库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情简介

通过鸿道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多渠道的营销、公益活动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后开始使用前述“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罐身对称两面从上至下印有“王老吉”商标)。

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二)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大健康公司使用第号“王老吉”商标。大健康公司在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王老吉”红色罐装凉茶。

年3月,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市几处超市分别购买到外包装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及标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手提袋。在网站销售页面上,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广告宣传。在央视网广告频道VIP品牌俱乐部中,亦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的广告宣传。

年5月16日,人民网食品频道以“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配方工艺均不变”为题做了报道。年5月18日,搜狐新闻以“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为题做了报道。   

大健康公司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使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请求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涉案广告词的广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系虚假宣传,并判令立即停止发布包含涉案广告语或与之相似的广告词的电视、网络、报纸和杂志等媒体广告等。

鸿道集团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抑或是虚假宣传?

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首先,从涉案广告语的含义看,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描述和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

根据查明的事实,鸿道集团自年取得“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后独家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直到年5月9日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已经使“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凉茶市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使用行为,不仅显著提升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而且向消费者传递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由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而不是大健康公司于年6月份左右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再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实际上是向相关公众行使告知义务,告知相关公众以前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现在商标已经为加多宝,否则相关公众反而会误认为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为原来加多宝中国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可能性,反而没有涉案广告语的使用,相关公众会发生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直击法考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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