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多次驳回,中国广电CBN系列商标

DVBCN注意到,10月6日起又有一批由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新商标终于获得了主管部门审定通过。

此次涉及的商标信息为“中国广电CBN”系列中文与英文简称商标,相关商标的最早申请时间从年4月1日起,涉及的国际分类为“9类科学仪器”、“35类广告销售”、“36类金融物管”、“38类通讯服务”、“41类教育娱乐”、“42类设计研究”共计6类。

从公示信息记录可以发现,这些商标申请文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均曾被多次驳回复审,直到今年10月才终获驳回复审维权成功,究其缘由,参与了驳回复审维权的代理方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相关案件主要经过作了说明。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驳回复审理由,由于上述相关商标标志中含“中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而后代理方在驳回复审理由要点中指出,本次申请人为国务院百分百控股企业,经国务院批复,申请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年4月17日挂牌成立,财政部和广电总局印发的公司章程明确简称“中国广电”。经党中央同意,年6月6日,工信部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颁发5G牌照,中国广电成为国内第四家电信运营商。申请商标中的“中国广电”为申请人企业简称,申请商标中英文“CBN”为中国、广播、网络对应英文的缩写。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足以正确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中含“中国”,用作商标根本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一标六类注册,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6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随后国知局审结的驳回复审裁定书有如下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项明确写明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简称为“中国广电”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恳请支持办理中国广电注册商标事宜的函》中指明“经国务院批复,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年5月28日挂牌成立,财政部和广电总局印发的公司章程明确简称“中国广电”,对应英文名称的简称为"CBN”。再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工业互联网大会、深圳文博会等场所的使用情况材料,可以认定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文字“中国”但整体已形成特定指向的含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并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恳请支持办理中国广电注册商标事宜的函;申请商标标识的设计合同、发票;申请商标用于部门指示牌、会议室背景板、建筑物外观、手提袋、桌签等场景和物品上的照片;申请商标在文博会、互联网大会以及不同商业场景中的使用与宣传图片;申请人宣传片;申请人的VI视觉系统以及LOGO的解读;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与申请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进而商标局经复审查明: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七、二十一、二十四所有人“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于年7月1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其名义由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最终决定: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DVBCN先前的多次消息,中国广电集团公司的数十项“中国广电5G”等相关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而中国广电股份公司的“广电慧家”系列商标也已注册通过,本批次的“中国广电CBN”也是中国广电重要的全新商标标识,伴随着广电MHz5G网络与“”号段的服务启动,也应当尽快通过合规渠道打响中国广电、广电5G等品牌形象和效应,为预期的中国广电新视听服务以及其他业务类型打理必需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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