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治时间学生校内顺手牵羊教师

“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在校学生顺走了老师的手提袋,之后的调查过程中有班主任带着学生去派出所指认现场,学生的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老师的方式又是否妥当呢?

案件发生在一所小学之中,案件的原告是惠阳区一镇街的一名教师,而被告则是该校的一名小学生,案发时刚刚年满八周岁,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年12月9号的一个下午,临近放学时分,教师阿文图方便,将自己的一个白色手提袋和一个红色购物袋放在学校保安室旁的树下,学生小丽放学时经过门口,刚巧看到了这个包,查看了包内的物品后,就将其放到了自己的书包里,带走了。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冯文娟:“放学回家的途中,孩子再次打开这个包,查看里面的物品,然后就发现这个包里面有身份证、社保卡,还有一个很小的袋子,她就把身份证、社保卡还有这个袋子全部丢弃了。”

之后有人捡到阿文的证件,通知她领回,阿文这才意识到出了问题,于是回到学校调取监控,这才发现原来是学生小丽拿走了自己的包。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冯文娟:“家长第二天带着孩子把这个东西,把手提包带回去了,但是手提包还回去之后,就少了老师所陈述的一个首饰袋,首饰袋里面,按照老师的陈述,是有一个白金的项链,还有一个吊坠。据老师陈述也就是她自己的诉请,就是她为什么要追回这个吊坠和项链,因为它是一个结婚纪念品,对她来说可能具有一些纪念意义。”

关于包里的项链,双方存在争议,在无法追回项链的情况下,第二天中午,教师阿文便报了警。报警次日,学生小丽被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带往派出所接受询问。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冯文娟:“事发的第二天,老师就向派出所报警了。报警了之后就由孩子的班主任把孩子带到派出所,然后去指认丢弃这个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小包裹的地方。”

之后教师阿文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并提供了一份项链吊坠的销售单,价格为元。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冯文娟:“在我们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家长最大的意见,不是去赔偿这个包裹里面的财物,而是觉得这个孩子在家长不在场的情况下,由班主任老师带往派出所陈述案件事实,并且去指认现场,家长觉得对孩子来说是一个莫大的伤害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生阿丽在学校将原告的手提包带走,并将包内部分物品丢弃,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她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证据,法院采信原告对遗失财物的有关陈述,认定原告因此次事件遭受了元的财产损失。但是原告将重要财物随意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公共区域,本身也有过错,因此酌定由原告自担其中40%的损失,被告承担其中60%的责任即元。

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人冯文娟:“我们觉得学校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没有注意一些细节,特别是孩子说这个包裹在她没有经手的情况下,还由班主任带往现场,可能对她心理上造成比较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在这个案件之后,有跟学校发一个司法建议函,提醒他们,以后类似的案件处理当中,要特别注意对孩子教育的方式方法。我们也跟相应的公安机关发过司法建议函,像这样的情况,还是要通知监护人父母到场,可能更利于查清这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同时也避免对孩子性格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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